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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体育网站家政服务基本服务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8 16:29人气:

  bwin必赢体育网站家政服务基本服务标准党的报告把基本公共均等化放在重要位置,两次阐述了这个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它要求我们从历史、现实、国际等视角全方位地把握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战略。

  公共服务是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并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服务或公物品的基本特性,包括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除此之外,“每个社会都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市场和制度环境,以及实际的公共需求,来做出合理的选择”。考虑公共财政支出能力,世界上一些国家又在公共服务中划分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通过税收、担保、补贴等方式确保社会成员人人都能享有的,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需求相关的公共服务。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发展阶段或时期,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特点是不一样的。这一方面取决于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意愿的可用于再分配的财政收入是多少,还取决于政府失灵的程度、市场的发育程度、非营利部门的成熟状况、公共部门交易费用的高低等诸多因素。国际上也有人把基本公共服务称为核心公共服务(Core Public Senrice),如教育、保健、社会安全网等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发展的社会属性。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是人类20世纪所建立的最重要的制度文明之一,是人类文明的伟大发明。现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是工业基于对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处理而产生的社会法律现象,是指国家或社会依据一国宪法和法律,以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作用机制,为本国国民提供经济福利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

  根据上述界定和国内外的经验,我们认为确定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基于五个原则:现实性原则,即从我国现阶段的历史特点出发,根据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来确认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国际性原则,一方面,我们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来建立我们的公共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我们在确定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时,也需要与国际接轨。法制化原则,确定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必须依据我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比如,《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报告就是很好的依据,另外,宪法也是我们确定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为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很多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公共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合的。战略性原则,必须从整个国家、全社会发展来考虑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性原则,充分考虑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对于社会成员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根据上述确定的原则,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当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需继续完善条件下,政府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提供财政保障(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来使不同地区政府确保本地区居民有机会、有能力、有权力接近主要公共服务项目。就转移支付而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上是政府间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分享。这种责任分享是建立在公共事务责任明确和财政责任合理划分基础上的。我们把我国现阶段的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划定在医疗卫生(或者叫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和保障性住房。

  从现有的文献看,加拿大是实行均等化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加拿大通过实行均等化制度来确保联邦国家的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加拿大10个省级政府要各自承担省内的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出现大萧条,经济危机导致加拿大一些省份陷入财政困境,一些省级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源来确保法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一些工业欠发达省份根本就没有能力提供与发达省份相同的法定基本公共服务。于是,欠发达省份只好求助于联邦政府。为了帮助这些省份应对世界经济大萧条带来的挑战,加拿大政府于1937年建立了处理各省关系的委员会,来对那些没有能力为本省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省份给予财政援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均等化措施越来越正规化、制度化,联邦政府在1957年建立了财政均等化项目,1982年将其纳入宪法。加拿大既是世界上实施均等化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目前世界公认的和典型的事实均等化政策的国家之一。在加拿大宪法中,均等化包括三层含义:居民福祉机会平等;通过经济发展减少机会差别;所有加拿大居民享有质量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一些学者把这三个方面称为均等化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我们现在所谓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被解释为在税负相似条件下,实现“相似的公共项目的可及性”(Access to similar public programs),也就是说,不管人们居住在哪里,都可以享受联邦政府的均等化项目(Equalization Program)。为了建立这个体系,加拿大宪法承诺联邦政府确保各省财政均等化。居民福祉平等、机会均等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是均等化的目标,而省级财政均等化是手段。而且,均等化并不是直接把居民个人、各省或其他区域放在更平等的财政地位上,而是把省政府放在更平等的财政地位上,赋予省政府具有均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它内在的原则是经济公正、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融合和有效。联邦政府作为收税和转移支付机构,实施均等化政策。换句话说,联邦政府确保省级政府有均等的财政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省级政府负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我们再看德国和印度尼西亚。德国的均等化包括国家层面上的均等化和区域层面上的均等化,对于国家意义上的均等化,人们把其称为“全国一致的生活标准”(“uniformity of the Standard of Living”within the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德国财政平衡基本理论的出发点是德国国内各个地区的居民具有享受相同生活条件的权利,这也是德国基本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在德国,财政均等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有16个州的人均均等分配75%的增值税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47.8%),剩余的25%作为对弱势州

  的财政补贴。第二阶段,正式建立财政均等化项目:富裕的州通过累进税向均等化项目提供资金(45%-72.5%),弱势州从均等化项目获得补贴。第三阶段,建立联邦补助金。”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国家对于无力自助和无法获得资助者提供社会救济。社会救济金的来源主要是州和市镇的公共支出。社会救济金按申请者的家庭人口发放。各州的人均救济金标准不同,一般为每人每月300欧元左右。“根据德国法律,有些虽然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金,但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也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例如,妇女每抚养一个孩子,可以等同参加义务养老保险3年”。印度尼西亚比较成功的是两个专门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项目(类似于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一个是区/城镇道路改进项目,转移支付的标准包括道路长度、路况、密度和单位成本,另外一个是小学教育,转移支付的标准包括:7-12岁学龄儿童、学校设施配置。根据国际经验,全国最低标准为目标的均等化模式的基本原理包括:第一,国家建立在经济统一体和内部市场的基础上;第二,公共部门和中央政府承担再分配的角色。

  类似例子还可以列举很多,从各国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均等化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均等化包括个人意义的均等化和政府意义的均等化;不论在何种意义上,财政均等化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的手段。世界上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设计了不同的均等化模式。从国际经验看,最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对均等化的标准形成共识,这些共识包括:第一,均等化体系必须是简洁的,考虑全部均等化之含义,的确复杂多样,但各个国家多选择其中之一予以实施;第二,均等化的实施必须集中在单一目标上;第三,均等化的产出必须基于有条件的转移支付和公众评价;第四,均等化标准必须基于财政能力均等化;第五,均等化的标准必须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第六,合理的制度化安排。国际经验还说明,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必须从消除地区间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人手,包括:第一,国家根据各省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对财政收入低的省份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第二,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国家标准,确定各地区公共服务可比较性和平均水平;第三,通过立法确定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这样就可以使居民在国内自由流动,包括跨省流动,甚至跨省分享财富。也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城乡差别。

  与上述国际经验比较,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上属于强调目标和结果均等的均等化模式,类似于加拿大宪法提出的均等化体系的第三部分。从其提出的背景和论述看,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是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手,引导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与完善。例如,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论述中,至少包含以下几点信息:第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目标之一;第二,要通过税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促进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第三,当前我国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第四,增强公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需要通过加大财政投资规模来实现;第五,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换句话说,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应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再如,2007年10月,《中国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进一步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具体化,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缩小区域差距的手段;第二,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设主体功能区作为财政体制改革和建设的目标。

  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国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必须回答下列问题:第一,我国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财政能力均等化体制来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因为根据国际经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和基本实现手段是财政能力均等化,而且各个国家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采取的财政体制也是不一样的,如财政能力均等化、税收均等化、财政需求均等化等等。第二,当前我国的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公共服务中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是什么?哪些是当前必须实现均等化?第三,在这些公共服务中,应当选择哪些作为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中央政府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和模式是什么?第四,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工是什么?是否可以理解地方政府更具有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因为他们更直接、更理解居民需求,中央政府主要负担转移支付,或建立均等化的项目基金(Equalization Pool)来帮助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五,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设主体功能区在财政体制改革建设中的地位与关系如何确定?从深层次看,它们都包含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含义。不同的是,主体功能区建设更侧重政府的事权,还包含经济建设的布局之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制度基础。第六,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是阶段性目标还是非阶段性目标?

  上述六个问题基本可以归为两大类:第一,以财政均等化为核心的均等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主要应该解决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问题,即解决公共服务的均等问题”;第二,以“全体人民的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均等化,后者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及其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所有的居民都应当具有接近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必须确保他们具有这种能力;三是凡我国居民应当不分城乡和地区享有接近基本服务设施的权利和机会。前者主要是针对居民财政能力均等化而言的,后者主要是针对平等权利而言。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自己的特点。一般来说,在发达国家,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关的不均等问题有四个:区域差别,中央(联邦)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差别(纵向不均等:中央或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快于、大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慢于、小于中央或联邦政府,但其财政支出却快于、大于中央或联邦政府),地区间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不均等(横向不均等),居民收入差距。在我国,还要加上一个城乡差距。大部分国家的均等化政策和战略也主要是为了提高政府间的财政能力均等化,目标主要是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均等化。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稍微有所不同,从某种意义上,其目标是针对政府间财政能力均等化,还实现个体对基本公

  所以,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我们把我国现阶段的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界定为: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设施标准、设备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日常运行费用标准),在财政上确保负责提供服务的地方政府具有均等支付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确保社会、政府、服务机构不存在偏见、歧视、特殊门槛的前提下使每个公民不分城乡、不分地区地能够有机会接近法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过程。

  根据现有的统计数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对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状况做出一个基本评估。

  我国在推进义务教育方面取得巨大进步,但是,如果我们考察学校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就会发现地区间、城乡间还是存在巨大差别的,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内容的义务教育的地区差别非常明显。

  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均等还表现在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上。据北京市最近一项调查,新生儿中有六成是流动人口子女。这一群体的人数还在不断扩大,对北京市打工子弟学校的调查发现,这里的师资基本具备老师资格,但与公立学校学历结构相去甚远,职业稳定性较差,缺乏培训,一人身兼多职,课外加班时数平均每天2个多小时,教师的平均收入是775元,远远低于北京市平均工资;从家庭收入的贡献率来看,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收入并不是家庭的最主要收入,只占到家庭平均总收入的三成,而且,教师的家庭月平均支出与工资收入持平,少有结余,决定教师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是其他方面的收入。农工子弟学校的工资收入,仅能维持一个家庭最基本的生活,不能保证家庭基本的经济安全,在经济上是脆弱的,没有抗风险的能力。这些也就决定了他们不能全心全意投入教学工作,也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卫生保健方面的地区差距首先表现在卫生费用的分布上。如上所述,卫生费用由两大部分组成:政府预算对卫生事业的拨款和居民个人在医疗保健上的开销。其次,表现在资源分布上。

  据粗略估计,我国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大约有7.3亿人,其中能够进入到正规就业的人员大约只有2亿人,这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内的非正式就业人员超过了5亿人,其中,流入到城市的农民工大约1亿人,他们中绝大多数属于非正规部门就业。即使有一小部分流动人口在正规部门就业,大多也从事非正式工作。流动人口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原因:其自身的教育水平有限;长期以来城市中存在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实行“限制就业”模式和“半开放歧视”模式将流动人口限制在有限的行业就业。

  我国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建构完全不同理念和制度模式之上的。城市的养老保险强调风险共担和社会公平,而农村养老保险则突出个人责任,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

  另外,我国也存在严重的地区之间基本养老保险不均等,主要表现在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和人均养老金两个方面,养老保险参保率反映的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人均养老金反映的则是保障水平。我国的人均养老金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是一致的,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养老金水平较经济不发达地区要高。

  长期以来,我国民政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不足,福利服务设施陈旧简陋。例如,大连市的老龄人口已经达到全市总人口的13%以上,但是全市仅有几所养老院,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且这些养老设施主要分布在城镇。“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需要增加床位4万张,改造2.9万张,以及建设1000个五保村,分5年实施,共需资金10.33亿元。除可通过地方财政自筹、变现现有资产等方式解决部分资金外,需省级财政投入3.7亿元,年需省级财政投入7400万元。对于老工业基地,这是一个巨大挑战。

  1、在技术上,我国还没有针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来建立一套针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标准,以及与这些标准相对应的客观因素评估法,来核定地方财政平衡能力,根据地方的税源、税种以及税基、税率等计算各地的“理论收入”,和计算地方财政支出水平与地方“理论收入”之间的差额,以及政府间计算转移支付数额的方法。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一些标准比较模糊,大部分文件或政策只说明按照当地的情况考虑,没有给出最低标准,各项公共服务的人均占有标准也没有,一些方面的服务标准还没有被考虑,标准制定工作还比较滞后,适应不了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准制修订工作透明度不够,标准修订不及时,有些标准标龄太长、标准老化,有些标准未能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2、在政府间关系上,虽然我国提出建设公共财政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框架,而且推进工作也在进行,但是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首先,政府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尤其是像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五级政权的国家,划分各级政权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就尤为困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践搞得比较好的国家,如加拿大,在财政能力均等化领域的分权仅仅发生在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之间,这样问题就容易得多),实践中确实存在众多问题。其次,目前我国形成的非对称性财政结构不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收入和支出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事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中央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在涉及政府间关系问题上过于模糊,不利于政策实施。

  3、在城乡体制上,城乡分割是中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问题之一,虽然城乡问题在一般意义上不属于均等化问题。由长期实施户籍制度造成的乡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不同身份,以及掩藏在这个身份背后的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是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均等化问题的特征之一,这也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

  发达国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包括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各个地区之间的协商,财税制度的改革,等等。而且,即便是均等化战略实施比较早、比较好的国家加拿大,到目前也还在对均等化进行争论,一些政府间关系需要调整,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不同的是,他们是在改革和完善均等化体制和机制,而我们是在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尤其在中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存在严重体制分割的情况下,中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肯定不会一蹴而就。

  第一步(2007-2010年):在确定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的基础上,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及数据采集和监测体系;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随着经济总量增加和财政能力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继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直接的公共服务问题,特别要尽快解决进城农村居民、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改革和完善政府公共领域投资体制。

  从2007年到2010年的三年间,在“十一五”末和启动研究编制第十二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过程中,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国家标准及数据采集和监测体系,以及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扩大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二步(2011-2020年):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随着经济总量增加和财政能力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加大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府间关系,继续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消除城乡体制分割。从2011年到2020年的十年间,也就是“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主要任务与目标是:基本建立以东部、中部、西部为划分的大区域行政区和城乡衔接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其核心内容为:统一标准、衔接体制,政府事权进一步明晰,负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级政府财政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并在地方政府之间进一步均等化。

  第三步(2021-2030年):在实现地方财政能力均等、基本实现城镇化、大大缩小城乡体制分割的前提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不受空间限制的人人可及。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的基础上,实现各个地区财政能力均等化,确保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最终走向乡村,东部、中部、西部全面可及。不论是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上,还是分区域、分群体,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应当实现全面的、多层次的综合衔接、均等,并通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确保人口的自由流动。

  1、确定全国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建立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建立与经济增长相匹配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随着经济总量增加和财政能力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明确我国在法定基本公共服务上需要均等化的地区和领域,为计量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要财政支出需求奠定技术基础。建立与经济增长相匹配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随着经济总量增加和财政能力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在保证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范围的公共财政前提下,从技术上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资金总量和最优投入结构的问题。总量测算是基于基本公共服务数量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等因素对所需财政资金规模进行的计算,结构优化是合理分配财政资源于不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系统方案。只有把结构优化和基本标准这两项基础性工作做好,才能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财政预算日程提供决策性依据。

  2、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状况,评估需要均等化地区的财力和财政支付能力;调整和改革政府间关系,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机制,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能力均等化;明确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责任,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应当是通过实现财政能力均等化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实现地方财政能力均等化,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确保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从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转向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指导、政策和监督。根据规划和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机制。中央政府应当就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完善各类标准,并对贫困地区进行无条件转移支付,提高弱势地区的财政收入能力,以及低收入阶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政府应转变行政观念,以“为民服务”为行政理念,并在工作中贯穿“民本位”的思想,一心一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与此同时,还应转变服务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满意的服务,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断地提高和完善服务的供给水平。在公共组织中,管理者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其素质会对政府的工作绩效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不仅要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彻底解决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存在的问题,还要强化教育和培训管理者,不断地提升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增强其为人民服务的决心。

  首先,强化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转型的核心。针对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要加强同其他组织和部门的合作,积极鼓励第三部门以及市场加入供给服务的行列。其次,加强供给主体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明确他们的职责。与此同时,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时候要重视效果和效率,根据相关的原则对政府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合理地界定政府的权责范围,为创建服务型政府作实质性的努力。特别要将一些管理的技术手段充分地利用起来,减少行政的审批层次,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高效和便捷的公共服务。此外,加强政府机构的横向和纵向联系,使上下级部门能够有效沟通和协作。最后,强化政府之间的协调以及合作,实现区域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地方之间形成合作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务的公务服务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改善行政环境以及自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并在政府的合作模式下增强政府的效能。总而言之,政府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对地方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进程。[1]

  改革开放后,国家的经济总量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财力上基本能够解决公共服务供求方面的一些资金问题。当前,公共服务体制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较多的管制,无法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关的财政政策,这严重弱化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因此,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应合理划分中央和政府的权限及职责,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财政分配比例,强化地方的财政自主性,确保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公共供给资金,从财力方面更好地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并且,政府应将合理规范且适合实际需要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起来,解决好不同部门、不同地方存在的不均衡问题,确保在公共服务供给时有充足的资金。与此同时,还应将公共服务的投入稳步增长机制以及公共财政体制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对于财力比较薄弱的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及规模,强化市县级别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首先,要使财政制度安排进行优化模式的事权和财权相匹配,满足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资金的需求。其次,要转变财政支出结构,争取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共服务领域。此外,要不断地完善财政转移制度,确保转移支付的及时性、公正性。最后,要确保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提高地方政府的服务供给能力。[2]

  公共服务供给要靠一定的财政力量和物质基础来支持,一些较高标准的公共服务也需满足这个条件。一直以来,影响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就是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公共需求的广泛性。因此,在制定服务标准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将他们的需求输入政策系统,使这些需求能够在服务标准中得以体现。公共服务标准就是规定公共服务的质与量,同时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依据。一般来说,制约公共服务的因素包括社会的发展水平、公众的需求程度、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特殊供给需要等。公共服务供给标准主要包括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两个方面,在制定服务标准时,首先要考虑国家标准。主要有以下原因:在属性上,国家标准是基本的公共服务供给标准,也是最低的标准只有将最低要求、最基本的标准确定下来,才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发展以及最基本的需求。而地方标准,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国家标准的具体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标准要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在此前提下,制定地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地方民众的需求以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能够满足当地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政策,这样才能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服务。[3]

  绩效是对政府职能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能够反映服务的质量,而对政府工作进行检验的环节就是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首先,要以绩效评估为导向,将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务监督机制建立起来,而在建立这种机制时,要以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目标为依据,设定可以量化的评估方法、内容和程序。其次,要应用一定的评价技术监督政府的公共服务过程及结果,确保公共服务能够有效供给。此外,要培养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人员的绩效意识,把绩效纳入管理工作中,实现规范化和常态化的绩效评估。最后,要不断拓展公共服务的监督范围,将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培育起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监督。

  政府要想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就要以“为民服务”为行政理念,转变职能,不断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机制、绩效评估机制,制定服务供给标准,这样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较为满意的公共服务。

  [1]汪媛,王星明.安徽城乡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路径探析[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6):49-51.

  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是公民实现通信权利的必要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属于基本的,为国家的宪法和国际公约所确认,直接标志着国家的进步、文明。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也是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和社会保障的前提。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近年来的市场拓展,邮政企业的经营领域相当宽泛。但不能说凡是邮政企业经营、涉足的业务就是邮政业务。许多竞争性邮政业务(加快递业务、物流、广告礼仪及邮政储蓄等)既不是传统的邮政业务,也不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产业自主发展。如果不适当地扩大邮政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调整范围,只能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不利于邮政改革的推进,也不利于邮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按照规制理论凡是通过市场手段和竞争方式可以提供的服务,尽量不要纳入邮政业务范畴。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定在国内函件、包裹、汇兑、邮票发行以及国际邮件进出口业务和所有的机要文件、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免费信函、边防和边远地区通信;服务范围和标淮应当与小康社会的社会福利水平相适应;邮政服务机构履行普遍服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2.1普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居住于我国境内的公民,当然也不绝对排斥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这一点是基于普遍服务主要为保障公民实现通信权利的基本需要, 而且普遍服务的补偿出自于国家财政开支。

  2.2普遍服务的范围包括信件寄递和其他必不可少的邮政服务。主要有,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以及一定重量的邮包、印刷品,一定数额的邮政汇款和规定种类报刊的发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邮政企业信件寄递的专营权,就是为了保证用户都能享受到普遍服务。规定重量内的邮包、印刷品和规定数额内的邮政汇款,也是满足公民基本用邮需求所必需的。规定种类报刊的发行,主要是指党报党刊,党报党刊是党和国家的宣传工具,也是邮政企业办理报刊发行业务的出发点。

  2.3普遍服务的资费必须是合理的。为保障这一要求,信件的寄递实行的是均一资费,邮包和汇款的资费也是相当低廉的,并且在资费调整上具有严格的程序。

  2.4普遍服务的标准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的通信需要为原则,与我国的经济实力相适应,包括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的设置密度、邮政营业时间、邮政投递的频次、邮件的全程时限等。

  2.5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对于国家而言,邮政企业与国家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指定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同时运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对邮政企业进行补偿。对于用户来说,邮政企业在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时,与用户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当然,这种民事法律关系除了接受民事基本法调整之外,更主要由规范邮政法律关系的特别法——《邮政法》调整。

  包括补偿和保障的方式、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特别是财政补偿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和减免税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督。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为本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基本邮政服务。各国邮政法无不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个内容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加以限制。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任意停止办理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非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得进入该领域和范围经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目前,中国邮政既经营公益性的普遍服务业务,又经营竞争性的业务,两种不同性质业务的混营,再加上其他有关的市场竞争主体,造成邮政服务市场的混乱,不利于邮政部门进行科学监管。因此,邮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分析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在机构、人员、财务、政策支持和监管等方面进行分离,在于因邮政集团公司内部将普遍服务业务部门和竞争业务部门分开。分析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邮政企业与其他非邮政企业公平竞争。邮政部门经营的速递、物流等竞争性业务在交通运输、海关监管、税收安排等方面与快递企业等非邮企业一样对待,不再享有特权。邮政普遍服务标识只能使用于提供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和国家授权的机构,不能被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用;而普遍服务除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和专营保护外,普遍服务的标准(价格、服务质量、安全性等)对全社会合并,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社会的监督。

  这是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合理补偿。邮政普遍服务是各国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邮政部门受政府委托承担这一责任利义务。普遍服务要求邮政部门以规定资费标淮和服务质量向所有指定区域用户提供寄递服务。在邮政部门完全由财政或纳税人供养、没有自身独方利益的情况下,普遍服务业务范围是大些还是小些,主要取决于公民对纳税负担和低价普遍服务的权衡;在邮政部门也从事经营活动、有自身独立利益的情况下,低价普遍服务业务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的高低,邮政企业从事普遍服务业务积极性也取决于对普遍服务业务的补偿情况。因此,政府应广泛征求公见,一方面明确邮政咨询服务业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保证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对承担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进行合理的补偿。普遍服务补偿基金获得者必须与政府签订《普遍服务合同书》,明确普遍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时效等标准,国家拨款标准、年费缴纳标准、用户支付价格与普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绩效挂钩。邮政监管机构和独立审计机构每年对普遍服务补偿基金获得者进行评估检查,并公布评估检查结果。普遍服务补偿基金的来源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基金的使用应当由国家邮政局委托社会来筹集、使用和监管。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为邮政专营,就是一种政策优惠,虽然对信件性质的解释和重量界限还存在争议,但是为了保障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相应的政策补贴不能少。

  对邮政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行业协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手段。还可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经验,建立邮政咨询董事会(或委员会),邀请被监管企业、用户、专家、行业协会和工会参加。重大事项要举行听证会。

  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是自1978年我国启动体制改革以来剩余的几个关键领域的重点改革之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的发育、社会体制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形成,更关系到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一的社会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目前社会体制建设的特点与发展的阶段性有关。本文认为公共领域的投资体制改革是社会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在这里,所谓公共领域,是指必须由公共财政负担的领域,或者叫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它也是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当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需继续完善条件下,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提供财政保障来使不同地区居民有机会、有能力、有权利接受主要公共服务,包括医疗卫生(或者叫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就业服务、养老保险,以及保障性住宅。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发展的社会属性,所以我们说它是社会建设的基础。对于那些公益性弱,可以由市场介入的公共服务,我们暂且将其视为市场领域的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我国公共领域投资体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关系的处理上,一是政府间关系,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我们把前者认定为宏观体制问题,把后者视为微观体制问题,因为后者基本集中在服务供给的末端。

  按照国际上的划分,中国应该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英国、瑞典、以色列、埃及、加纳和菲律宾也都实行单一性的政府体制。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政府扮演最终权威的角色。在联邦制国家中,权威是在联邦政府和选区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在职权领域内,每个政府在理论上都是至高无上的。不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要处理政府间关系,特别是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而且,这种关系非常复杂,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特点。以美国为例,自内战以来,美国联邦主义的演变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和新联邦主义。在二元联邦主义中,州和联邦政府在各自范围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之一是分权问题。我们把责任划分和责任明晰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特征之一。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在社会体制建设上面临的问题之一是,中央政府的社会建设目标由于与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分权,以及双方责任划分不清晰而难以顺利实现。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社会政策直接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社会政策,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998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公共财政”的理念,并把其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意味着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政府要把关注点放在具有公共风险的领域,从其他不该介入的领域坚决退出;在与公众的关系上,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作为要务。至此,围绕着公共财政体制目标,政府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清费正税、取消农业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财政支出结构调整、新一轮税制改革等等。尽管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几经改革,但距公共财政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上升,但是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却在不断下降,形成非对称性财政分权的格局。

  从义务教育为例。从对云南省调研的情况看,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各地财力差异很大,而且由于标准等问题,经济富裕的地区反而得到的转移支付更多。另外,教科书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但是中小学的教学辅导书很多,一般在53元到63元之间,是由个人支付的,贫困家庭很难负担。据调查,“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政府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①我国完全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存在诸多困难,处理目前的义务教育“欠债”问题既困难又复杂,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十分艰巨。

  再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我国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领域投入体制还是多元化的,城乡体制分割非常严重。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中,对中西部地区中央政府采取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东部发达地区主要靠地方力量,包括过去几年推行的公共卫生建设也主要采用这种模式。“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②根据国际经验,类似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这样的基本公共服务在许多国家是由中央政府(联邦)或省政府支出的。另外,在我国基层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举债权,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掌握的财政资源有限,其财力与事权不匹配。

  还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这方面的公共财政责任在实践中采取了责任分解、分级负担的做法。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责任、财权划分尚不规范,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费的支出,在体制上还存在突出问题。昆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实行财政分级承包。区级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以区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贴。实际情况是,一般的区财政很难承担,最终造成标准低、覆盖面窄。昆明在云南属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就更难说了。黑龙江省80%的县依靠国家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农村最低保障工作,尽管省财政尽了很大努力,给予了78.5%的资金补助,但是仍然有贫困县市需要自行匹配的资金,无法落实。救灾方面,黑龙江目前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国家每年拨给黑龙江省救灾资金在1亿元左右,需政府救济粮人口按300万计算,平均每个灾民实际得到救济33元,基本口粮的保障都十分困难,再加上蔬菜等生活副食的支出,灾害救济金更显得捉襟见肘。2007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不断上涨,贫困居民的生活压力持续增加。每年国家拨付的恢复重建资金十分有限,补助标准经历了从300元到600元的漫长历程,到近期才提高到每间房子补助1500元的标准。近些年来,虽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比较大,对弥补地方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费缺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转移支付缺乏严格的规范、制度设计和执行标准。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全面、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区建设等项目上,中央财政没有做出合理和适量的财力转移。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制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经济结构、公共财政面向城市基础之上的,这种模式对我国体制建设形成了严重制约。第一,现有农村老年群体,保障水平低,容易形成一个庞大的老年贫困群体。第二,城镇化进程加速,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受到挑战。调查发现,即使像北京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尽管政府对市、区县两级财政每年给每个参保农民的补贴为50~70元,但是仍不能达到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公平。与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基本相同,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必须满15年才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出台相应政策,致使45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不能投保,这意味着城市养老保险制度对这些失地农民关上了养老保障大门。

  OECD的研究报告指出,从支出责任看,中国的财政体制是高度分权化的,但财政收入比财政支出分权程度低得多,地方政府没有确定税率的自,以获得收入来满足当地的支出需要。由此形成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和税收收入的缺口需要存在一个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外,现行体制内存在的逆向激励也扭曲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因此,现行的财政体制在公平和效率方面都需要改进。这是全部财政问题的根本问题之一。我国目前公共领域投资体制面临的问题还有,中央各部委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重投资轻规划,尤其缺乏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标准、人均财政支付能力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致使规划目标不明确、不准确,实施措施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是通过非营利组织向社会递送公共服务,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为19.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为16.1万个。但是,从现状来看,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社会组织数量、规模,以及更为重要的其整体的能力和作用,都还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现有的非营利组织,特别是社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官办和行政色彩太浓,缺乏应有的民间性、自治性、自愿性和自主性,创新精神和开拓性不足,不少组织以营利为目的;(2)自律机制不够健全,对于非营利组织所应具备的透明度、公信度和良好行为准则,许多组织还不甚了解;(3)人员年龄老化、观念老化、知识结构老化,运作方式不能适应市场化的环境和社会治理方式;(4)结构失衡。真正能适应环境,及时回应和满足民间需求,又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民间资源的非营利机构和组织所占比重太小。

  我们目前还没有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确切统计数据。从民政事业的支出中也很难看出政府有购买公共服务的款项。从调研情况看,各级政府通过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还不普遍,只有个别地区的个别组织得到本地政府的财政支持。目前我国社区建设资金还是比较缺乏的。根据2005年民政部的百城(区)社区建设抽样调查和社区建设问题专题调研,2004年,被调查的235个社区中,27.66%的总收入在1万元以下,1~8万元的占31.91%,13.62%在8万元以上,有26.81%的社区未填。这些有资金的社区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调查表明,政府每年拨款在5000元以下的社区占28.09%,5000元到15000元之间的占13.62%,25.96%的社区可以得到15000元以上的政府拨款,有33.19%的社区未填。社区尚且如此,更不用说社会组织了。

  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可以这样确定:在宏观体制上,改革和完善政府间关系,培育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管理者、提供者角色;在微观体制上,发育和壮大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供给者角色,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形成一个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体系,一种合理的社会体制安排。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人口众多,五级政府施政,由哪一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最有效、最合理?能否采取不同层级的政府提供不同类型的基本公共服务模式?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第一,是否可以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财政体制及转移体制框架。第二,是否由省级政府负责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监督、执行和评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第三,是否由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规范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财政责任,应该逐步走向地方政府主导、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促进均等化的责任分担模式。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在许多领域本质上属于地方性公品,地方政府财政应承担支出的主导责任,中央财政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收入分配调节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应当是通过实现财政能力均等化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从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转向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指导、政策和监督。根据规划和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机制。中央政府应当就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完善各类标准,并对贫困地区进行无条件转移支付,提高弱势地区的财政收入能力,以及低收入阶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科学划分基本公共服务中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要遵循实践和理论两条原则,一是应从有利于建立中央对地方有效调控的角度出发,尽可能调动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方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依据公共需要与公品的层次性理论分别界定各级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根据上述原则,应该建立有权威的、能对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进程实施有效领导的中央政府相关部门,把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划归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基本公共服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对于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共有事权,应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在相应的支出责任上,必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的固有支出与地方政府的固有支出;必须依法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共同事务的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原则和比例。

  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在财力分担上涉及到不同层级政府的具体出资问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成为从公共财政角度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方面。尽管1994年以来确立并实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的一些转移支付形式具有原体制遗留的成分,办法还不尽合理和规范。尤其是,面对基层政府的普遍财政困境和地区发展的巨大差异,在全国范围内要较好地履行对全体居民的政府责任,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就难以进行。因此,在讨论了政府间事权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责和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标准之后,应该从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层面,对致力于解决各地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提出一个思路。

  总体思路是逐渐淡化人为因素在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各级财政比例分担的权重,加重对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的权重。近期内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中央政府尽快制订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框架内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最低标准。这是中央财政有效实施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并形成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的前提。具体标准的设定可以根据经济和财政指标将全国划分为几个片区,分别制定相应的标准,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消除不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差距。二是,完善省以下政府财政的分担机制。要积极探索省级政府以下的财政分担办法,比如,省级政府在中央划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下,根据市县具体经济总量、财政收支以及各项基本公共服务规模等指标,合理确定本省范围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形成合理的省以下财政分担机制,也可以寻求解决方案。

  1、通过完善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特别是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管理和监督

  通过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通过制订基本公共服务专项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供给情况的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供给监督。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直接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机构等社会组织举办,政府采取委托协议等形式购买其服务bwin必赢体育app下载,提供给公众。放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准入限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以及各职能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查制度进行清理,凡是国家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都对社会开放,凡是对社会举办和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带有歧视性的做法和不合法的规定,都要取消。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按照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分类指导基本公共服务发展。

  对于一些经济类的中介组织、基金会组织或一些较有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政府只要给予相应的鼓励、优惠政策就可以了。而对于一些公益组织或民间福利组织,他们的很多服务属于低偿或无偿,难以通过收费维持,政府就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支持。另外政府需要探讨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制定一套考核委托(托管)或补贴机构服务绩效的指标体系,以及明确组织监督和公众监督的方式,据以评判各种各类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的经营运作状况以及满足群众需要的程度,以此来确定扶持的方式和标准。总之,政府给市场、给财政补贴,将是鼓励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民间福利机构的最有吸引力的方式。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电子政务不断向纵深发展,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也有了一定成果。然而,仅以技术标准系统为核心的电子政务建设框架是不够的,我国实施电子政务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因此,在统一技术标准的同时,必须开展政务服务标准的制定,促进电子政务的落实和发展。

  政务服务标准是一种针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和程序所制定的标准。尽管提法不尽相同,但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电子政务发展较快的国家已经开始这方面的研究。

  2005年,美国提出和推广的cmb“联邦事业架构”结构,是最新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该架构以服务为基础,以业务为驱动,通过绩效 参考 模型、业务参考模型、服务组件参考模型、数据参考模型和技术参考模型,对任务和业务结果、用户效果、业务流程、人力资本、技术以及对固定成本进行评估。其中服务组件参考模型将政府服务分拆为客户服务、业务管理、数字资产管理、业务 分析 服务以及后台服务,是衡量业务流程与业务结果、用户效果的重要指标。[1]

  加拿大电子政务的发展领先全球,该国政府认为它的成功主要归功于重视用户满意度和政府服务品质的提升。加拿大总理府财务委员会通过研究重点人群、网上调查和电子邮件等多种 方法 ,调查、分析公众和 企业 的服务需求,以及对每一项服务的需求强度,在此基础上,以实际需求为依据,结合政府部门信息化水平和投资预算等来确定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的设计和工程项目的优先级。[2]整个过程都贯彻了服务至上、服务标准的观念。

  作为亚洲实施电子政务最成功的国家,新加坡在以服务标准衡量电子政务绩效的基础上,开发了公共服务基础结构。该结构以服务集成工具为基础,提供了一些定义好的服务构建模块。政府服务开发者只要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模块,就能重组和共享公共服务的基础结构,从而加快电子政务服务开发和管理。[3]

  上述各国关于政务服务标准的实践为理解和进一步研究这个命题提供了线索:电子政务的最终目的在于优化公共服务的供应环节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实现这两个目的的关键在于对政府公共服务内容的描述和程序的梳理。只有设计了清晰的服务项目模型,先进的信息系统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政务服务标准就是要通过系统的方法,利用相关工具,深入挖掘公民的现实的和潜在的公共服务需求,进行收集、梳理和描述,遵循服务的构建 理论 进行 科学 的分类,把服务需求按层次呈现出米,最终以标准的形式,形成统一的提供服务的路径、技术解决方案和服务构件模型,并在这个基础上,实施电子政务。

  对于发展中的 中国 而言,制定和实施政务服务标准不仅直接有利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落实,有利于电子政务的长期规划,而且对于我国服务政府理念的落实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实施电子政务是我国重要国策之一。近年来,该政策的推行取得了相当大的综合效果。但是,聚焦于电子政务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一项目上,成绩并不十分理想。

  目前 ,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瓶颈阶段。建设初期各自为政造成的许多隐患渐渐明显,“纵强横弱”、“信息孤岛”等现象频频出现。针对这些 问题 ,国家信息化办公室酝酿制订国家层面的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以顶层设计的方式,从较高的起点上,提升电子政务建设的水平,解决它的长期发展问题。

  电子政务的总体框架就是把整个政府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对各个局部系统的设计和实施进行总体 分析 ,从上而下地让各分系统参照统一的标准和语言设计业务和技术。通过这一架构,各个分系统之间能够进行信息共享或互操作,从而解决跨部门、跨系统的合作。在总体框架设计中,采用“构件”搭建业务系统,一方面可以大大缩短系统开发和部署周期,降低系统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应对政府业务随着政策、 法律 、 社会 环境的变化需要的调整,降低系统风险。[8]因此,制定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必须突破以下三个困难,首先实现对业务构件的 研究 和设计:

  第一,突破政府业务分析的困难。总体框架设计的关键是对政府业务的分析和梳理。政府业务十分复杂,加之国内关于政府业务流程的研究不到位,缺乏高屋建瓴的 理论 方法 的指导,使得政府业务分析的困难很大。

  第二,突破综合人才匮乏的困难。总体框架的设计需要具备政府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和经验、综合素质相当高的人才才能真正启动。而我国目前具备通晓政府的真正需求以及业务之间的关联性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

  第三,突破管理工具落后的困难。总体框架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和原则的指导阶段,而必须创造合适的管理工具和有效的管理机制。然而,适合政府管理的工具不多,急需管理领域的借鉴。

  电子政务服务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将基本解决上述问题。标准是克服多样性泛滥的武器。政务服务标准的推行能够使得政务服务在任何条件下,由任何人员操作,都遵循一定的要求,达到既定的效果。而这种方式将很好地避免政务 内容 的复杂和政务推行人员素质的参差。此外,尽管政务服务标准尚在研究中,但是国际标准组织和国际质量组织已经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它们的发展已经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提供了许多可以使用的工具,能够迅速转变为政务服务标准的工具。

  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长期工程,也是目前实践中急需的,落实这一框架思想迫在眉睫,因此,必须从政务服务标准入手,尽快突破相关问题,争取有利于电子政务的长期发展。 3政务服务标准是联系电子政务与服务政府的真正纽带

  世界银行认为电子政府主要关注的应该是政府机构使用信息技术向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政府服务,改进政府与 企业 和产业界的关系,提高透明度,促进政府服务更加便利化,增加政府收益或减少政府运行成本。

  美国把“以公民为中心、以绩效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原则,其核心是“以公民为中心”。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政府效率,二是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与公众互动的政府服务机制。

  法国电子政务的项目非常强调以用户为中心,做好为公众服务,给用户提供方便。电子政务的服务效果也主要以公众的反映来测量,体现了非常明确的政府服务意识。

  瑞典政府也非常重视对社会与公众的服务,把为企业和居民服务,增加透明度,促进化,作为电子政务的第一目标。[9]

  在理论探索的层面上,我国政府对电子政务建设寄予了厚望,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行政效益,降低了行政成本,方便了人民群众,在 经济 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是促进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缩小数字鸿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0]

  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人们对于电子政务在服务政府政策的推广和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一般还停留在辅助工具的阶段。认为“作为信息化的手段和载体,电子政务使服务型政府建设有了 现代 科学 技术的支撑。一是通过互联网实现政府与公民和企业之间的双向互动,政府能获取来自社会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各种业务信息,同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民和企业能适时地获取政府所的政务信息,所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二是在政府机构内部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政府机构办事效率;三是优化了政府组织结构,使得政府组织结构向着扁平化和 网络 化的方向发展。”[11]

  电子政务不仅仅是一种信息手段,作用也不仅仅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或者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世界上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实践都充分说明了电子政务的潜力在于服务公民。落实电子政务就是实实在在地推行服务政府。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政务服务标准,将电子政务与服务政府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第一,根据公民个体的特点和需要,研究满足他们需求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以此为基础,设计和推广适合公民个体需求的政府服务项目和个性化服务流程,并实施政府电子政务服务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促进面向公民个体的服务政府发展。

  第二,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要,研究满足企业需求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以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为主,设计、运行、组织和管理相应的服务项目,促进面向企业的服务政府发展。

  第三,根据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务服务的特点和要求,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效力为目标,设计、开发、组织和管理面向政府和机构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促进面向政府内部的服务政府的发展。

  通过gtoc、gtob、gtog的规划和设计,将政务服务标准与电子政务实施联系起来,就是将电子政务与服务政府联系起来。以政务服务标准为纽带,服务政府的理念能够得到充实和具体化,通过电子政务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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